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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知情权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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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告知义务,并不意味着其应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在其行为符合一定条件时,医疗机构才能承担责任,这些条件就是侵害患者知情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步骤和方法

  1. 行为违法

    行为违法,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卫生部规章以及诊疗操作的技术常规和规范,未履行告知义务。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向患者告知有关信息是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但是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告知的具体范围,从而导致对行为违法性认定的困难。告知范围的确定,不仅是我国目前面临的困难,也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尚未完全解决的难题。
    一般认为,患者的自我决定权决定了披露义务的范围。只有在病人拥有足够的可使其作出深思熟虑选择的信息情况下,该项权利才能得到有效行使。医师告知的范围必须根据病人的需要来确定,而这种需要是对病人决策有重要作用的信息。因此,决定是否告知某一特定风险信息的标准是其对病人决策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即所有潜在影响病人决策的风险都必须披露。
  2. 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损害主要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死亡、其他人格权遭到侵害以及精神损害等。损害事实作为确定责任的一个因素,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前提。由于侵权责任的主要功能在于对受害人进行补偿,因而它应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形式,而这种形式的适用是以损害的确定为前提的。因此,有时尽管医务人员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但尚未造成患者任何形式的实质损害(包括精神损害),那么医疗机构也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侵害患者知情权的情形,损害事实主要包括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人身伤亡常常直接引起财产损失,但人身伤亡本身是指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在实践中,人身伤亡的损害事实不难确定,但精神损害的事实则比较困难,有时审判人员采取推定的方式确定。如年轻未婚女性患者面貌重度毁损,无疑将影响其今后的生活质量和发展轨迹,对其一生的负面影响将十分巨大,造成其精神上的伤害。在此情况下,法庭并不需要患者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因为精神伤害往往是难以通过客观的证据得到证明的。
  1. 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内在的必然联系。医师未履行告知义务并不能单独构成对患者的侵权责任。如一般医疗过失案件,医师未告知或未适当告知的违法行为必须与患者受到的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如何确定医疗知情同意案件中未告知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呢?美国法庭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要求作为原告的患者确定医师未告知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决定性因果关系”,即如果医师告知了特定信息,患者可能会拒绝医师建议的医疗措施。对于这一点,又有客观标准与主观标准之分。所谓客观标准,是指如果告知了有关信息,处于患者地位的普通人可能会拒绝医师建议的医疗措施。所谓主观标准,指如果患者被告知有关信息,他或她可能不会接受医师建议的医疗措施。美国大多数州的法院采用客观标准来确定未告知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 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进行违法行为时主观心理状态。主观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态。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虽然预见到了却轻信此种结果可以避免。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称为疏忽;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称为懈怠。医师违反告知义务是一种过失行为,其违反了对患者应尽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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