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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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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巩固治超成果,加大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超力度,建立长效机制,维护公路设施完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金安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省直9厅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超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皖交公运[20**]553号)和《六安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六政[20**]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立足源头、依法严管、标本兼治、长效治理”为原则,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负责、部门共管、行业监督的工作格局,坚持路面治超与源头治超相结合、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行政与法律手段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文明执法相结合,以加强源头治理为重点,认真落实货运源头和路面监管,确保治超工作持续、稳定、有效开展。
    二、目标任务
    货运源头监管覆盖率95%以上;基本控制住车货总重55吨以上非法超限运输车辆上路过桥;查处超限超载车辆检测率100%、依法查处率95%以上;“大吨小标”车辆更正率98%;完善治超管理制度体系,建立源头监管机制,形成路面执法监控网络,有效控制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进一步规范运输市场秩序,提升公路通行效率,保障公路公共安全。
    三、时间安排
    治超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任务,具体安排如下:
   (一)从20**年4月份开始,区成立路面执法、道路货运源头治超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开展超限车辆、货源单位调查工作。
   (二)20**年4月下旬,在区治超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分层次培训辖区内道路货运源头企业负责人、营运货车驾驶员及治超管理员、装载员、计重员等相关人员。
   (三)20**年4月下旬,各乡镇街上报重点监控货源单位名单,区治超领导组办公室将重点监控货源单位和重点查处路段名单上报市治超领导组办公室。
   (四)20**年5月上旬,启动以源头为重点的货运源头治超和路面治超工作。公安、交通、工商、安监等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货源单位开展巡查,翁墩、东河口、孙岗、双河等四个治超点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各相关部门、机构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抓好治超工作。
  (五)总结治超工作经验,完善治超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治超工作长效机制,使治超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四、职责分工
    全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在区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各司其职,联手行动。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砂塘、石头塘口、石料场等货运源头治超专项工作。建立行政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对治超专项工作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定和公布重点货源单位名单。
   (二)交通运输部门。联合乡镇政府,相关部门,通过进驻、巡查等方式对装卸运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运管机构通过进驻和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货源单位运输车辆装载行为的监管和检查;进驻监管的重点货源单位不少于1家,巡查监管的货源单位不少于公布总数的80%,违规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率不少于10%;建立违法超限超载通报制度及货运企业、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和信誉档案等;对“大吨小标”或“小吨大标”以及不符合轴载标准等经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一律不得发放《道路运输证》,并按照“谁许可、谁发证、谁把关”的原则,配合公安等部门开展路面执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相关部门,配合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开展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查处。
  (三)公安部门。加强机动车登记管理,禁止非法、违规车辆登记使用;加强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行为;负责维护货源单位、治超检测站点和流动治超站的交通及治安秩序,依法查处阻碍治超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加强对车辆生产(改装)企业及车辆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改装)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汽车生产(改装)企业及产品。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生产(改装)车辆企业的检查,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车辆改装企业及产品;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
  (六)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采砂(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监管,从源头上严禁超载、混装。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查处相关事故,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工商部门。对注册登记的货源单位建立信誉分类档案;对无证照经营的货源单位和车辆改装、汽车维修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非法改装、拼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改装汽车行为。
  (八)农业部门。规范农用车牌证核发及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农用车非法改装和非法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行为。
  (九)法制部门。做好有关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依法裁决因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而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
  (十)监察部门。对相关部门在治超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和违纪违规行为。
  (十一)砂石管理办。负责砂石、塘口的整顿和清理,对各企业、业主进行一次集中摸排、宣传教育。严格砂石初装管理,所有黄砂必须为干砂,严禁抛洒滴水砂上路。严格把好砂石车辆进场关、登记关、装载关、称重关和出场关,明确违约责任。对违反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停止供票。严格按砂石车辆核载吨位收取税费;建立砂石开采业主信誉登记制度。
  (十二)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矿产资源管理,注重整合采砂(矿、石)塘口,督促并监管采砂(矿、石)企业严格规范装载管理。
  (十三)财政部门。建立经费保障机制,为治超工作提供经费支持;加强对罚没、收费等票据的监管。
  (十四)水利部门。加强对采砂河道的管理,在公开招标文件、拍卖公告中可提出所有采砂业主与有管辖权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河道采砂合同》。
  (十五)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单位做好超载超限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协调相关部门利用网络资源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十六)货源单位。配备必要的计重设备,严格执行货运车辆称重检查规定,对进出场区、货场的车辆状况、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实行登记制度;禁止为无牌无证车辆、证照不全车辆、非法改装车辆装载、配载;禁止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禁止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积极配合进驻人员开展货运源头治超监管工作,为进驻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强化措施
   (一)成立组织。区政府成立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组,区政府分管区长任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设货物源头治理组和路面综合治理组。
   (二)加强宣传。建立治超宣传保障机制,加大治超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把宣传教育始终贯穿到治超工作的全过程。及时报道治超工作进展以及治超工作的做法和经验,营造有利于治超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部门联动。落实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明确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治超工作形势,研究解决问题,稳妥推进治超工作。
   (四)源头监管。各乡镇街要积极开展货源单位调查工作,确定重点监管单位并及时上报,予以公示。公示期满,运管机构对重点货源单位实行进驻或巡查监管,在辖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货运源头治理组集中组织执法人员、货源单位负责人及治超管理员、装载员、计重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统一持证上岗。运管机构加强对道路货运企业负责人、营运车辆驾驶员及相关从业人员培训,增强合理装运、守法经营的自觉性。
    经信委、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生产、改装、拼装和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并做到经常化和制度化,对违法、违规行为要给予严厉处罚,严防违规车辆流入社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制值》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之外的车辆,告相关单位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并将相关信息抄告质监、经信委等部门。
    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区运输企业、营运车辆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信誉档案,并实行不良记录制。对一年内3次以上(含3次)超限超载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交通部等9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规定,由原发证机关依法撤销其道路运输证或从业资格证,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予以曝光,对车辆所属单位也一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曝光。
  (五)路面治超。加强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建设,配备相关检测设备,切实开展好路面治超工作。质监部门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鉴定,对符合标准的发放使用合格证。
实行路面联合执法。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成立翁墩、东河口固定治超检测站和双河、孙岗流动治超检测点。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以治超检测站点为依托,坚持固定站点检测和流动检查相结合,加大对超限超载车辆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治超应急工作预案,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对聚众闹事,强行闯关、蓄意占道、恶意逆向行驶和以暴力手段抗法的,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坚持从严处罚。凡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和轴荷装运货物的,交通运输、公安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责令自行卸载,消除超限超载违法状态。凡拒不卸载的,强制其卸去超限超载部分货物。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对未消除违法超限超载状态继续行驶的,应依法予以卸载、消除超限超载状态,同时对执法不严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实行责任倒查。
    从严规范超限超载行政许可。禁止车货总质量超过55吨(含)以上的车辆行驶本区域道路,对运输不可接替货物的车辆,确需上路行驶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公路部门要做好车、货总质量及承运车型的审核、沿线公路技术状况的勘查、桥梁承载能力的核准,确保公路、桥梁和车、货安全。
    禁止超限超载车辆进入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管养责任主体单位要在农村公路的重要出入口及节点位置,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规范的限载、限高、限宽警示标志和限行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农村公路。
   (六)规范执法。建立专职治超队伍,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规范管理,实行政务公开,对相关法律法规、认定和处罚标准、执法岗位职责、监督举报电话、执法流程等进行公示。健全完善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制度、执法资格确认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加大治超工作考核力度和监督力度,确保执法人员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杜绝以罚代管、只罚不卸、乱收费、乱罚款以及吃、拿、卡、要等现象发生。
   (七)加强监督。区治超工作领导组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治超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货源单位、车辆改装(拼装)企业、超限检测站、重要路段等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职责、监管不到位的,转送监察部门核查处理。
   (八)严格奖惩。从今年开始,区政府对各乡镇街和区直相关部门治超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治超工作问责制,各乡镇街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治超第一责任人。对工作成绩突出、完成任务较好的前三名,给予通报表彰嘉奖,并在公路建设投资、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倾斜;对工作不力,任务完成不好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核减公路建设资金和项目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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