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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大中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隐患集中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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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贯彻落实10月11日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隐患集中整治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大中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坚决防范各类火灾事故特别是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市政府决定,自20**年11月初至20**年4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大中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隐患集中整治活动。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集中整治大中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为重点,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彻底摸清消防安全隐患底数,制定整治措施,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市消防安全。

二、整治范围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学校,客运车站、旅游景点、公共图书馆、展览馆等大中型公众聚集场所。

三、整治内容

全面摸清全市大中型公众聚集场所的数量、有关证照办理、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设施等情况,仔细排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消防安全疏散、自动消防设施、公共场所室内装修、电气线路设备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坚决打击大中型公众聚集场所无证非法经营违法犯罪行为。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进行分级管理,做到一点一卡,建立全市大中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档案,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政府分级挂牌督办,加强隐患登记、整改销案的跟踪管理。

(一)检查内容

1、营业执照、公安消防部门建筑工程消防安全验收报告及其他有关证照的办理情况;

2、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3、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

4、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5、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6、公共娱乐场所焰火燃放设备、灯光照明设备、舞台幕布及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要求的情况;

7、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

8、消火栓状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灭火器材配置等情况;

9、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运行情况;

10、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二)整治重点

1、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

5、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者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6、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

7、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9、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未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未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未配置消防器材、未安排专人监护,违章作业的;

10、在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四、方法步骤

全市大中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隐患集中整治活动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年11月1日至11月5日)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在前一阶段自查摸底的基础上,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再动员、再部署,明确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大中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隐患集中整治的组织机构和专门力量,按照整治工作要求,对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大中型公众聚集场所逐项内容再次进行“地毯式”排查摸底。对能当场整改的消防隐患,督促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改整顿。

(二)集中整治阶段(20**年11月6日至20**年4月30日)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在对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大中型公众聚集场所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隐患档案,公安消防部门建立全市大中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总档案。要严格落实公众聚集场所“五个一律”(凡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经检查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公众聚集场所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地下营业性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是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装修的一律停业整改;公共娱乐场所一律不得使用任何烟花和火炮)的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跟踪监督、监察消防隐患限期整改和停产停业整顿单位的整改情况。对查封的证照不全或无证照的经营单位,能够依法规范的,应督促其办理有关证照后,经验收合格后准其营业。

(三)督查验收阶段(20**年1月上旬和5月上旬)

全市大中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隐患集中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将按照《全市大中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汇总表》中明确的消防隐患整改时限,分别于20**年1月上旬和5月上旬组织督查组,对各镇街、有关部门消防安全隐患整治情况进行全面督查验收,督查结果予以通报。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大中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隐患集中整治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市政府成立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位明为组长,市政府副市长孟宪纲、张宪依,市政府市长助理倪建刚,市公安局局长李卫东为副组长,有关市直部门和镇街负责人为成员的滕州市大中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隐患集中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的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服务业协调办公室,负责日常检查、督导、联络和协调工作。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结合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实际,制定出各自的工作计划和方案,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集中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市直各部门、各镇街要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大中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隐患集中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坚决克服畏难和厌战情绪,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定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并保证时间、人员、工作措施到位,确保取得明显效果。要对大中型公众聚集场所及近年来开展的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遗留的火灾隐患做一次认真的检查清理,严格按照集中整治活动的有关要求加以整改,并将火灾隐患和整改措施逐一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严格执法,坚决消除火灾隐患。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召开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各治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会议,对各单位在这次集中整治中的自查整改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在单位自查整改的基础上,要组织有关人员成立专门检查组,按照治理要求,认真检查督促。对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并在整改期间采取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各大中型公众聚集场所一定要按照滕政办发【20**】121号文件附件2《公众聚集场所消防隐患整治验收标准》和时限的要求,科学规划,倒排工期,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高标准完成整改任务。对在规定的时限内完不成整改任务,或到期验收不合格的大中型公众聚集场所,该处罚的处罚,该停业的停业,该关闭的关闭,一抓到底,决不姑息迁就。

(三)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在集中整治中,要按照《消防法》的要求,进一步指导和督促大中型公众聚集场所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管理,切实提高防范火灾的能力。要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重点指导和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防火巡查制度,制定、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切实提高大中型公众聚集场所员工的自防自救能力。

(四)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大中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隐患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都要选派主要领导和熟悉业务的干部参加这次消防隐患集中整治,主动参与,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综合治理,用好用足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手段。公安消防机构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必须下达相应的法律文书,该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的必须按期履行法律程序;其他有关部门在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除向公安消防机构及时反映外,必须用足本部门法定的行政制约手段。对不能按期消除重大隐患的单位,工商部门要采取坚决措施,限期予以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作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吊销其营业执照;文化部门也应及时收回或吊销其文化许可证。今后,凡大中型公众聚集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应严格执行立项、消防审批,消防验收、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后,治安、文化、卫生、工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证照。

(五)发挥新闻媒体宣传监督作用,普及消防安全知识。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大对消防安全的宣传力度,跟踪报道集中整治进展情况,营造良好的集中整治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教育进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大中型公众聚集场所购物、住宿、餐饮和娱乐的群众,学习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方法;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单位及时曝光,督促整改。

集中整治期间,各镇街、有关部门每周一要向市大中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隐患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上周整治情况和本周整治计划,市大中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隐患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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