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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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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20**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5号)和公安部《关于做好20**年火灾隐患、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和涉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公传发[20**]113号)的要求,区政府决定,从20**年4月至12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及国务院20**年安全生产“隐患整治年”的工作部署,持续加大火灾隐患的整治力度,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全面推动各项消防安全工作,为20**年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和改革开放30周年纪念庆典活动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治理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古建筑等场所的火灾隐患,推动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单位进一步落实火灾隐患治理的工作责任和整改措施,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切实改善全区的消防安全环境,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的发生,确保全区火灾形势稳定。
三、组织机构
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各级政府牵头组织实施。区政府成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陈信英副区长任组长,区公安分局陈革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为公安、安监、经济、外经、工商、教育、监察、民政、交通、农林水局、文化、卫生、广电、文体、旅游、人防等部门主管领导组成,指导和督促全区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区公安消防大队设办公室,统一组织和协调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乡镇、街道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专门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认真抓好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的部署、实施、督促等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为了指导和督促全区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区政府将专门成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导小组,对各乡镇、街道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查。
四、排查治理的职责分工
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采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负其责、安全生产监管和公安消防部门依法督促指导”的办法,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排查治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领导全区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部署、协调和指导好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适时组织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和开展督查,及时研究处理我区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出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二)区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适时召开区排查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召开联席会议;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信息交流制度,收集各乡镇、街道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汇总我区各阶段开展排查治理工作情况上报区政府和区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创办排查治理工作简报,反映工作进展动态,及时报告重要信息、重大火灾隐患及查处情况,切实推进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联络员制度,督促各级各部门明确专门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联络员,形成区、乡镇街道、区直部门联络员网,加强联络和沟通,确保排查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区政府的主要职责。定期研究部署排查治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行业、系统单位进行检查,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涉及城乡消防规划火灾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认真解决因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不足问题,切实加强本行政区的消防装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督促检查本地区有关部门认真履行保障社会公共消防安全的职能。对消防部门报请停产停业处罚的,要在7日内予以正式答复,并及时组织召开协调会,消除重大火灾隐患。
(四)各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本行业、本部门排查治理工作,认真检查并督促单位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向区政府汇报排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遇到的困难等。具体职责分工:
1、公安分局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消防、治安、公安派出所开展排查治理工作。公安治安大队负责对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各行业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的督导和核查工作;
2、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对参加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明确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火灾隐患整治要求。负责公布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跟踪曝光典型案例、鼓励有奖举报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媒体和群众对火灾隐患的监督作用。重点加强对辖区内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导工作,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逐一登记录入公安部火灾隐患网上追踪系统,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进行综合分析和动态追踪并及时上报;
3、安监局要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排查治理工作,并负责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除液化气外)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4、工商局负责集贸市场等场所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注销或者吊销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5、教育局负责各类教育机构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
6、民政局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
7、卫生局负责医疗卫生单位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
8、文体局负责公共文化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
9、旅游局负责星级饭店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
10、经济局负责本系统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工业企业和商贸企业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
11、外经局负责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
12、文体局负责体育场馆、文物保护单位和文博单位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
13、交通局负责对交通行业火灾隐患的排查治理;
14、农林水局负责农村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
15、人防办负责人防设施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
16、广电局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传播媒介等单位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督促当地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履行消防宣传教育义务,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宣传发动工作;
17、监察局负责对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排查治理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以上责任部门未涉及到的治理对象,由区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检查和督促隐患的整改。
(五)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居民区和城市社区内整治范围内火灾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五、隐患排查治理范围、内容
(一)排查治理范围
1.人员密集场所:
(1)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2)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
(3)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
(4)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
(5)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2.易燃易爆单位: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场所。
3.“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和场所。
4.高层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
5.地下空间场所:使用性质为生产加工、旅馆、出租房、商场、市场、娱乐场所、库房、汽车库等的地下空间。
6.文物古建筑:列入国家、市(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政府保护的文物古建筑。
(二)排查治理内容
全面排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消防安全疏散、自动消防设施、公共场所室内装修、电气线路设备等方面存在的火灾隐患,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具体包括:
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
2、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3、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
4、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5、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6、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
7、消火栓状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灭火器材配置等情况;
8、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运行情况;
9、建筑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
10、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设置位置情况;
11、“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部分实行防火分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消火栓、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电气线路敷设及电气设备运行等情况;
12、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六、时间安排及排查治理重点
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公安、安监、经济、外经、建设、工商、教育、监察、民政、交通、农林水、文体、卫生、广电、旅游、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0日前)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召开动员部署会,全面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治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11日至11月)
1.奥运会前集中治理时段(4月11日至6月30日),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突出重点时段,突出重点部位,对本行业或本系统监管的单位逐一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乡镇居民区和城市社区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各级各部门对历年尚未完全整改到位的重大隐患(降为一般火灾隐患的),要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和经济手段全力督改,于6月底全部完成整改。
2.集中执法时段(7月1日至7月31日)。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对于一时难以整改的火灾隐患,要按照“四个一律”的要求,依法予以处罚。即凡未经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一律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凡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公众聚集场所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经检查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地下营业性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要督促指导隐患单位作出整改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加强监管监控。对排查出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按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办法》(GA635-20**)进行判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依照《福州市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试行)》依法进行挂牌督办。对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当地政府要予以协调解决。对于火灾危险性大、不能及时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采取果断措施,在奥运会、残奥会举办期间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
3.治理成效巩固时段(8月1日至10月10日),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和突出奥运会、残奥会期间的消防安全,切实加强消防安全保卫措施。要加大对公众聚集场所的错时检查频次和力度,督促社会单位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严防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要充分利用当地媒体,广泛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宣传攻势,集中曝光一些久拖不改的火灾隐患,宣传整治工作典型,普及消防安全常识,调动全社会共同参与整治,进一步巩固火灾隐患治理成效。
4.冬防排查整治时段(10月11日至11月30日),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针对冬季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大量增加,风干物燥,极易发生重特大火灾的特点,将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冬季防火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严密各项冬防措施,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验收阶段(12月)
区政府将对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评验收,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终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状考评,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也要组织人员对本地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考评验收,并将验收情况于12月5日前书面上报区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消防大队)。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和保障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深刻认识到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为北京奥运会和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等重大活动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环境的现实需要,提高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性,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厌战情绪,杜绝应付、走过场的想法和做法,切实将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把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工作责任逐级落实到基层。要针对当前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及时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加以治理。特别是“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突出的地区,要对照《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35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32号)的要求,继续推进“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当场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严厉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对于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人员,要严格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加强宣传,发动群众。要积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以及社区(村)宣传栏等宣传阵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深化消防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进机关“六进”活动。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既要宣传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开展排查治理工作的经验做法和效果,又要曝光一批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明确、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反面典型。教育和引导社会单位和广大群众,努力营造安全生产“隐患整治年”的浓厚氛围。
(四)认真做好信息录入和报送工作。要逐级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工作。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逐一填报录入至火灾隐患网上追踪系统,一般火灾隐患应每两天录入一次,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录入,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进行综合分析和动态追踪并及时上报;要将历年来经消防安全开业前检查的所有公众聚集场所录入消防监督业务系统,全面开展排查治理,排查治理中的消防执法工作要应用消防监督业务系统,以信息化推动和促进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在每季度末将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阶段性情况、《20**年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见附件1)、《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及《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报送区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消防大队),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填报《重大火灾隐患一览表》(见附件2)。“隐患治理年”工作情况要在20**年12月25日前报区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消防大队)。工作中发现的重要信息、重大情况要随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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